第六章证券营业部的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第八节、证券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4页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

  客户资金是指投资者为进行证券的买卖而事先存放于其在证券营业部所开设的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

  (1)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人的资金;
  
  (2)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

  (3)持有证券所获利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

  (4)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营业部应遵循下列原则:

  (1)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机构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

  (5)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

  (6)严禁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直接划转资金。证券营业部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间的往来结算事项,只能通过存放公司资金进行结转。

  (7)证券营业部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单向划人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清算备付金账户,但不能反向划出。

为便于考生掌握,以下表列示管理制度。 
表6.4 客户资金和证券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
分账管理 证券营业部应为每一个委托其买卖证券的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客户存入的资金,证券营业部应及时存人指定银行的信托账户,证券营业部应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实行分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客户资金
计息 对于客户存人其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营业部应根据其资金余额以银行活期利率予以计息。一般一年两次(年中、年末各一次),利息自动转入客户的资金账户
对账 为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营业部应定期进行客户资金的对账。对账方式可根据营业部及投资者实际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内部对账,即银行信托账户(清算账户)中客户资金余额与营业部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核对,也可采取证券营业部与客户核对的办法
严禁信用交易 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存取款自由 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的取款要求或无故延迟取款时间,在存取款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避免出现套现行为。

(五)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证券营业部的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或经济性质可分为: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运输工具;
(4)其他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证券营业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应当遵循财务分管、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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