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普通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汪晓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汪晓明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汪晓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汪晓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身份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审理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 
 
2.夏麦(男)与黎芳(女)结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直至打架、分居。黎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区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夏、黎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两个月后,黎芳想起她的一件祖传玉器被夏麦占有,该玉器系黎芳结婚后其父所赠,后来黎芳给了夏麦。黎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黎芳如想要回玉器,可以:(   ) 
A.上诉
B.申诉
C.申请再审
D.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理由: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的财产应该另行起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开庭审理的规定,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   ) 
A.某人民法院为彻底解决纠纷并进行法制宣传,决定就地公开审理某相邻关系案件
B.某审判长在法庭调查时就案件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进行归纳
C.某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与被告就案件事实展开激烈争论
D.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过程中,要求当事人退庭予以回避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辩论原则,任何阶段、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辩论皆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C错误 
 
4.因突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王某无法参加诉讼,法院遂裁定中止诉讼。待道路修缮之后,需恢复诉讼程序之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裁定,诉讼程序恢复进行
B.法院不必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只要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裁定,诉讼程序即恢复进行
C.法院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必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裁定,诉讼程序即恢复进行
D.法院既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也不必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A.2008年2月刘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李秀媚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同年5月李秀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B.张辉(9岁)与邻居陈晨(8岁)玩耍时,被陈晨不慎划伤右眼,导致失明,张家在要求陈家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以张辉为原告、陈晨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C.周伟不慎碰翻王昆置于闹市街口的油锅,被严重烫伤,住院达4个月之久,自烫伤之日起1年零3个月后,周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昆赔偿其损失
D.何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5个月后何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民诉意见》第150条的规定可知A项应受理;B项中张辉和陈晨虽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为该案适格当事人,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可知C项应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可知D项不应受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某种子公司出售不合格种子,导致108位农民所种稻子不抽穗,颗粒无收。108位农民将种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种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08位农民聘请的律师要求法院将该案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审理,而法院将108人分成5组进行分拆审理。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将没有争议的事实先确定,有争议的部分记录在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案属于代表人诉讼
B.证据交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
C.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D.如果该案按律师的要求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而不是分案审理,将减轻原告在诉讼费用上的负担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该案虽然人数众多,但当事人并没有推选出当事人代表进行诉讼,而是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以,A项不对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所以答案B不对因为诉讼费用是按分级递减费率计算的,所以D项是正确的 
 
7.2009年8月,C市D区基层法院对某轮胎厂诉某橡胶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某橡胶厂应按时足量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在判决向双方送达后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在原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上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立即作出补充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即将案件材料报送二审法院,而对一审判决不作出任何意见表示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答案A项不对答案D中的做法没有体现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 
 
8.张一因盖房结婚,向同村王大、刘三各借钱10万元,承诺婚后归还。后房屋完工,婚事已办,张一绝口不提还钱。王大向张一要钱不成,与刘三协商,将自己的10万元债权以8万元转给刘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刘三的诉讼时效均中断
B.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
C.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断
D.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张一之日起中断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王大向张一主张权利,构成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而刘三与王大并未构成连带债权人,所以其诉讼时效不受王大主张的影响,因而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D项正确 
 
9.老一代科技工作者林某因专著被某出版社盗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林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则对本案:(   ) 
A.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
B.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C.若林某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裁定终结诉讼
D.若林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林某生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为正确答案 
 
10.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可以立案受理的有哪些?(   ) 
A.甲和乙虽然约定发生纠纷须通过仲裁解决,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也达不成补充协议
B.各继承人之间就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协商决定交由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C.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答辩状,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D.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民诉意见》第145、146、148条的规定另外,根据《仲裁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民诉意见》第145条,法院有权立案受理,故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6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11.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12.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13.如果开庭当天刘稳因泥石流原因,没坐上开往县城的早班车,未能出庭,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先予执行 
 
 
 
正确答案:11.A;12.CD;13.C 解题思路:4.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5.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6.刘稳不能到庭属于有正当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 
 
(14-16题共用题干) 
刘实(男)与孙艺(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2006年5月,刘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孙艺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4.如果孙艺在2006年5月前已离家出走两年,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刘实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孙艺为失踪人
B.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孙艺为失踪人
C.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孙艺送达诉讼文书 
15.下列哪些期间不得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 
A.孙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期间60天
B.孙艺看到公告后速赶至法院,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处理其异议的期间5天
C.刘实向法院申请鉴定期间40天
D.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间15天 
16.如果在开庭审理中,孙艺提出审判员之一可能是刘实大学时的同窗好友,要求回避,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由审判长马上审查并决定该审判员是否回避
B.告知孙艺回避申请只能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时立即提出,否则法庭不予考虑
C.裁定中止诉讼
D.决定延期审理 
 
 
 
正确答案:14.D;15.ABCD;16.D 解题思路:1.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入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因此ABCD选项都正确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为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之一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7.2010年5月,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凌云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通达贸易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通达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凌云衬衣厂担心成都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通达贸易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通达贸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通达贸易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凌云衬衣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通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6)被告是否享有上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凌云衬衣厂与通达贸易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的。
(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被告享有上诉权。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的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8.某甲和某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某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某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之20日内提交答辩状。某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某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某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2月之前审理完结的话,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必然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某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某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某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某乙,联系到自己在该案件中所受到的种种待遇后,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某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分析上述种种错误之处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指出症结所在。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某甲与某乙的诉讼案件中,黄山区人民法院有下列错误之处: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本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却告知被告在20日内提出答辩状,是不合法的。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本案中某乙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而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正确的。
3.一审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延长。在本案中,由于主办法官长期生病,已经造成了审判的延期。但法院既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延长,也没有更换主办法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迟延,是错误的。
4.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主审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应当属于回避的范围,而法院以维护结案数量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是错误的。上述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司法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了审理程序上的延迟和不公开,使原告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公正感觉,最终以非法的手段挑战法院的权威,酿成最后的悲剧。它提示我们,法律要想实现正义,必须关注程序。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可能是公正的分配,而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以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地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山区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某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有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济,最终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真正的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的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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