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简易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哪种案件在开庭审理时无须先行调解?(   ) 
A.甲与乙就劳务费用的具体数额发生纠纷
B.乙与丙就宅基地发生纠纷
C.章某诉李某创作的文艺作品中对其进行影射,诋毁其名誉
D.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就合伙盈利的分配发生纠纷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就很容易得出答案 
 
2.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10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据此,答案为D 
 
3.下列哪个案件(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
B.甲与乙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共同诉讼的案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C选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不管是否简单,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4.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那么:(   ) 
A.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B.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C.审判组织可依职权直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D.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这也是简易程序规定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B不对人民法院不可依职权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为适用简易程序,C项不对,但要注意,依职权将简易程序改为适用普通程序是可以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5.下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 
A.王某诉上司李某性骚扰,王某认为涉及其隐私,向法院申请对判决的事实部分进行简化,法院认为理由正当
B.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采购合同纠纷最终调解结案并由法院作了调解书
C.王某和李某因遗产纠纷诉至法庭,但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
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承认了其侵权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有异议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本题中的ABCD分别对应了上述情形中的(4)(1)(3)(2),因此正确答案是ABCD 
 
6.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 
A.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
B.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C.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程序
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注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这种说法在《简易程序规定》出台以前是不正确的,而按《简易程序规定》这种说法就是正确的 
 
7.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和判决,哪些是不正确的?(   )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
B.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可以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也可以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C.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此时,审理期限仍应当从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之日起计算
D.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可知A项做法错误,D项做法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和第173条的规定可知B、C项做法错误 
 
8.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B.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C.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D.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应当将上述情况记入笔录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四个选项的表述都是《简易程序规定》的正确表达除了本题所列举的以外,《简易程序规定》中类似这种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细微要求还有很多,学习时要注意掌握 
 
9.张强与张达两兄弟因分割父母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在开庭审理时先进行了调解
B.经调解,张强与张达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了简化
C.调解书送达后,张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作出决定,补正了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D.补正后的调解书送达以后,张达一方拒不履行,张强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书进行了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32条、第17条和第15条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0.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李大妈经常受到儿媳丁的辱骂,李大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200元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宙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 需要进一步取证,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根据《民诉意见》第17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
(4)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 
 
四、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1.近日,A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对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调查保全组应在立案当日的3日内完成保全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的处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裁完毕。速裁组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三段式庭审方式,而由速裁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自速裁组成立以来的3个月里,速裁组4位法官共收案1216件,结案率为84.79%,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请结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对上述改革措施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平衡近年来,为缓和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在对简单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大胆尝试。A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的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就是诸多尝试中成功的范例。
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口头起诉;(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法院可当即审理;(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审理进程,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法院应当在立案3个月内审结。
从速裁组的实施情况来看,它不仅充分体现了上述特点,更对传统简易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创新,突出了"简便、快速、高效"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其次,提高了法官独立办案的能力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提高了审判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避免了同一法官既审理普通案件又审理简易案件产生的弊端;最后,方便了群众诉讼,加快了诉讼程序的进程。速裁组的尝试不仅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也为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也许有人会说,过于简易化的审理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是一种程序不公的表现。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内在关系上分析,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确实是一对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一方面,公正的程序因有利于保证裁判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根本上说是高效率的;而不能保证裁判公正的程序,即使十分简化,也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程序的公正也应当以效益进行评价。公正的程序要求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从而努力避免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程序的时效性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的程序还应该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
因此,要在简易程序中协调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之间的矛盾,相关的改革措施应兼顾程序的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简易程序也应符合正当程序的某些基本原则,比如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法官中立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均应得到保障。要强调诉讼的公正仍是追求的目标,即便适用简化的程序也一样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只有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恰当地进行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