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 特别程序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特别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为目的
B.特别程序的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C.特别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某公民死亡,3天后该公民出现。在此种情况下,该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用:(   ) 
A.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适用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B.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予以改判
D.请求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改变原判决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考生要注意,特别程序案件没有再审之说,过去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如果现在已经不再成立,应当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产生的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该代管人的变更适用以下哪个程序审理?(   ) 
A.特别程序
B.普通程序
C.简易程序
D.法院根据情况所确定的程序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民诉意见》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况下代管人的变更适用的程序是不同的,这一点应引起考生的特别注意 
 
4.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   ) 
A.由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B.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C.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3条、第1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也正是特别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别的特点之一,应引起考生注意 
 
5.邓某与王某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9年1月离家,直到2003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200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双方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B.受理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C.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D.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直接起诉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1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69条及《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C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   )。 
A.合议制
B.上诉制度
C.反诉制度
D.调解制度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这是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非讼性决定的 
 
7.甲因病死亡,没有继承人,其所遗留的房屋无人继承,甲所在的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关于人民法院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是哪几种?(   ) 
A.对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B.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D.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继承人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因此A项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条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97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8.下列选项中,关于特别程序相关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B.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C.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D.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165、168条和第175条的规定,财产认领公告期应为1年 
 
9.小明在小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上看到了小兰的名字。小兰原来是小明所任职的公司的经理,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满出狱还不到半年。小明认为小兰不具备选民资格,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没有得到选举委员会的支持。选举日前3日,小明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首先进行了调解,调解没有结果,法院于选举日第二天作出判决。根据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错误有:(   ) 
A.小明在选举日3日以前起诉
B.法院受理后适用调解
C.法院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法院于选举日第二天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法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小明应在选举日5目以前起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不能适用独任制,而是应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0.下列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对象的是:(   ) 
A.某无名作者的著作权
B.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C.一台电视机
D.一栋房屋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考生应当注意,能够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对象只能是有形财产,因此A、B项两种知识产权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程序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1998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子系张某下放时与当地一妇女的私生子。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各题: 
11.本案认定财产无主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   ) 
A.独任审判
B.合议庭审判
C.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D.书面审理 
12.遗产认定无主后,张某的儿子依法对财产提出请求,主张继承其父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裁定
B.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作出新裁定
D.驳回请求 
13.如果张某的儿子在公告期间即依法对财产提出请求,主张继承其父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继续审理,请求理由充分的,判决财产归其所有;理由不充分的,驳回请求
B.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C.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D.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11.AC;12.B;13.BC 解题思路: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及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本题答案为AC项2.本题考查认定无主财产后,原财产继承人出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本题答案为B项3.根据《民诉意见》第197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4.李龙原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年6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
问题:
(1)李龙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
(2)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
(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能否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
(4)李龙回到家中后可以以何种手段寻求救济? 
 
 
 
 
正确答案:
(1)李龙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且这些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其权利的行使不具有顺序性。因此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该种申请。本案中李龙所在的工厂与李龙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此李龙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
(2)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在公告期限上存在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状态影响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这是特别程序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的。在本案中,孙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而非申请宣告李龙死亡,虽然李龙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宣告死亡程序的公告期限为1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公告了3个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不能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本案中,如李龙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婚姻关系自行消灭,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再以判决方式解除其与孙丽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李龙如已被宣告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其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关实体问题的判决。
(4)李龙回到家中后可以自己或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须注意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为非讼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实体裁判有错误,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法院申请按照特别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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