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医发[1999]第583号

  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

  2000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将于2000年4月9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进行重新认定。凡1999年抽查考试合格率低或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学校取消免考资格,其毕业生应参加2000年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授予护士执业证书,不能申请护士注册。

  二、鉴于多数地区和单位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助产士与护士工作职责交叉(混岗)的情况,今后,凡承担护士职责的助产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对其考试资格的审查办法同护理专业考生。

  医士、检验、药学等非护理专业毕业生一律不得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

  三、有关护士执业考试的其它事项按我部《关于1999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考务工作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通知进行。

  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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