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单位固定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以及西安市财政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五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职工及病员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业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教学仪器、医院的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办公设施、交通工具、锅炉等。

  (四)图书: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的各种专业图书和重要专业杂志。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购入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各种税费确定。

  (二) 新建房屋计价: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工程决算、审计,以审计结果计价。

  (三)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翻建、扩建、改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其原来的固定资产价值加上翻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减去由于翻建、扩建、改建而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拆除部分的价值,作为原始价值。

  (四)自制固定资产的计价:自制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六)无偿调拨或由于单位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对于已交付使用的,但工程决算尚未完成的房屋建筑物,应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果出来后,再按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另外,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建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第五条 各单位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份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确需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对于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要从长期规划的角度,按照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设立单位的项目库,并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各单位在编制2004年单位综合预算时,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因素而增加临时项目外,其他正常项目均从项目库中抽取。单位编制财政年度综合预算时,应当列出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以后年度各单位可随时论证项目,充实项目库并报卫生局审批。凡未列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的项目,在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允许实施。

  第七条 单位需要购置项目支出以外的小型固定资产时,应先由使用部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经过论证后,根据需要定期编制采购计划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审议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 单位实施项目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所购固定资产的类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当年公布的《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品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1.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领取《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委托书》,按要求格式填写需采购资产名称、规格、功能等内容,经办人和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将《委托书》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并加公章后报市财政局社保处核准。

  3.市财政局社保处签署意见后,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凡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资金应由单位自筹的部份,单位应按采购中心的要求及时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采购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结算。供应商凭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人的验收报告、正式发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

  6.采购活动结束后,结余资金返还给采购单位。

  7.当采购活动结束并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由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分别开具“财政总会计转账通知”和“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采购单位按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8.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须持西安市政府采购特例批复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自行采购。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二)遵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指示精神,自2002年12月1日起,对西安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买的专项控制商品,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取消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行政审批后,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市发〔1997〕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及配置移动电话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1997〕92号)和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党政机关住宅公务电话和移动电话的补充规定》(市办发〔1998〕64号)有关规定。

  小轿车配备标准为:正省级干部可配备3.0排量以下(含3.0排量)、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副省级干部可配备3.0排量以下(含3.0排量)、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局级单位可配备2.2排量以下、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县处级单位可配备2.0排量以下、20万元以内的国产车;科级单位可配备1.8排量以下、1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移动电话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人数的5%.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业务量大小配备,不得超标准购买。

  单位购置车辆后,凭发票和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直接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户手续;车辆转户手续由转户双方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携带相关证件直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置车辆、车辆转户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

  各单位购买车辆,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取消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后,各单位购买商品,按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三) 各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维修项目和医疗设备购置时,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卫生局医用设备和卫生材料购置审批暂行规定》、《西安市卫生局局直单位维修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卫生局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各单位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责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对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

  (一)财务部门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大类的金额明细帐进行一级核算外,还应负责监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全过程,组织各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督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进行处置,保证单位固定资产帐帐、帐实相符。

  (二)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除设置一套固定资产数量、金额明细帐外,还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的二级明细核算。为了掌握各使用部门各项固定资产的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还应按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按使用部门,分别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备查,另一份交使用部门,作为管理本部门所领各项财产之用;搞好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财会部门的统一安排,定期对本部门所管理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负责查明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对于需要报废、更新、添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造册,写出详细的文字说明上报单位领导办公会审定,保证资产使用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资产的管理,设置固定资产的台帐和卡片,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于丢失、损坏、已无法使用需要维修、更新和新添置固定资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各使用部门对于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负责,应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办理固定资产的领取、保管及报废手续,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领用。部门负责人工作调动时,应办理完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

  (四)为使事业单位增强成本、费用意识,积累一定的大修理和设备购置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修购基金制度。即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具体比率根据以下使用年限核定:

  1.房屋及建筑物

  ⑴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折旧年限50年:

  ⑵ 砖混结构的房屋: 折旧年限40年;

  ⑶ 砖木结构的房屋: 折旧年限30年;

  ⑷ 简易结构的房屋: 折旧年限10年;

  ⑸ 其它建筑物(含水塔、管道、蓄水池等): 折旧年限30年。

  2.医院专用设备:

  ⑴ 医用电子设备: 折旧年限5年;

  ⑵ 光学仪器及窥镜: 折旧年限6年;

  ⑶ 医用超声仪器: 折旧年限6年;

  ⑷激光仪器设备: 折旧年限5年;

  ⑸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折旧年限5年;

  ⑹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折旧年限5年;

  ⑺ 闭高压氧舱: 折旧年限10年;

  ⑻ 中医仪器设备: 折旧年限6年;

  ⑼ 医用磁共振设备: 折旧年限6年;

  ⑽ 医用X光线设备: 折旧年限6年;

  ⑾ 高能射线设备: 折旧年限8年;

  ⑿ 医用核素设备: 折旧年限6年;

  ⒀ 生化分析仪: 折旧年限5年;

  ⒁ 化验设备: 折旧年限5年;

  ⒂ 体外循环设备: 折旧年限5年;

  ⒃ 手术急救设备: 折旧率很5年;

  ⒄ 口腔设备: 折旧年限6年;

  ⒅ 病房护理设备: 折旧年限10年;

  ⒆ 消毒设备: 折旧年限6年;

  ⒇ 以上未包括的医药专用设备:折旧年限5年。

  3.交通运输工具:

  ⑴ 载货汽车 折旧年限12年;

  ⑵ 载客汽车 折旧年限15年;

  ⑶ 特种汽车 折旧年限13年。

  4.通备                                               折旧年限

  ⑴ 机械设备                                            18年

  ⑵ 锅炉及附属设备                                      20年

  ⑶ 发电机组                                            23年

  ⑷ 空调设备 18年 其中:小型空调器(700大卡以下/时)    15年

  ⑸ 电气设备                                            18年

  ⑹ 输电设备                                            28年

  ⑺ 电讯设备                                            30年

  ⑻ 变电设备                                            35年

  ⑽ 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8年

  ⑾ 卫生医务部门的其他设备工具 20年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修购基金;由于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修购基金不再补提。

  以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1985〕63号)和《医院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属财政部门及其委托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资产处置而涉及产权变动时,应立项评估,经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产权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额小于3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二) 项固定资产损失额等于或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核销。

  (三)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额等于或大于1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处理。

  (四) 如果成批量的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财清办字[2000]27号)的规定,按代码编至第3位的类别,分类别比照单项固定资产的处置标准执行。

  凡自行核销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废物资由市财政局委托西安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 直属各单位按规定需要报废的物资,必须进行认真清理,经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报废的,由各单位登记造册,连同报废物资审批表和报废物资一并送西安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由西安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二) 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物资,做到物尽其用。对由于科技进步确需提前报废的物资,不论其价值大小,一律从严审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各单位的报废物资,凭西安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开具的入库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得擅自报废物资。

  各单位接文后,凡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报废处理物资,经国家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将对单位给予经济制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记账凭证后面应附市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证明。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购房职工的名单、购房面积、单价、金额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后,原有关与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金处联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局规划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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