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高校,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发展我国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现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建立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是培养全科医师,提高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主要途径,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各地应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审定、认可培训基地,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2、 《试行办法》从1999年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1999年以前的毕业生,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3、 为确保培训质量,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我部将对各地试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全国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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