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各省辖市卫生局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各医学大专院校:

  现将《河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河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2.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试行)

  附件1:

  河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职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代通讯技术、现代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接受卫生领域里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的教学和知识更新过程,是一种新型教育方法,是我省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开展或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河南省卫生厅主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利用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其他各类培训活动,并委托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能。

  第五条  河南省卫生厅根据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情况、各地条件和继续教育需求,组织制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分段实施计划,负责规划各地远程医学教学站点的设置。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章,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各级各类远程医学教学站点在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单位或地区,在业务上接受市卫生局的直接管理和省卫生厅的指导。

  第七条  河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学分制管理。通过远程教育手段参加国家级或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成绩合格者,将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印或颁发国家级或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凡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印、颁发的学分证书一律无效。

  第八条 凡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的以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各类培训项目均在此管理范围之内,需经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  河南省境内的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学学术团体可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在河南省范围内举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申请,填写《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属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报省卫生厅审批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作为次年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条  由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批准或安排的,利用远程教学手段进行培训但不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指令性学习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中的专业培训、卫生专业各类岗位培训、乡村医生培训、某种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以某种专业技术内容培训等作为特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各类培训,不予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卫生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质量,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条 对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估的基本内容:

  1、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度及管理文件的完整性;

  2、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性;

  3、继续医学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学历及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4、对所辖市、县、区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的审核情况;

  5、分年度对所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基本情况、学分完成情况及统计分析数据库的建立情况;

  6、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的情况。

  第三条 对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评估的基本内容:

  1、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2、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花名册及各年度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完成情况;

  3、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个人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建立情况;

  4、单位申报及批准的省级、国家级项目的完成情况;

  5、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学分登记的情况;

  6、单位举办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

  7、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所具备学历及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四条 对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的基本内容

  1、师资状况;

  2、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本考核评估制度第五条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第五条 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估

  我厅委托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各市参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辖区承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l、授课师资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

  2、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授课讲义质量;

  4、教学效果评价;

  5、学分授予是否符合规定;

  6、上报资料是否完整;

  7、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考核评估范围与频度

  我厅委托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8个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会(协会)进行评估,各市应参照卫生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县、区、大型企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 本考核评估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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