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适用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在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且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达成旨在影响刑事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此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案情
  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均为16岁至17岁,男性,系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云,男,16岁,为同一学院的学生。2005年1月14日,陈子华等13人因怀疑李云拿走了其中一人的手机,遂在学校宿舍里轮番对李云进行拳打脚踢,并多次使李云的头部撞到地面、墙壁、床沿,最终导致李云昏迷不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13名被告人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均予以减轻处罚。1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被害人所在的广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赔偿并支付被害人1112936元。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道歉,并在判决前赔偿共计92000元。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0000元。被害人家属建议法庭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所在的学院表示愿意落实监管措施、接受其返校读书,广州中院对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全部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主持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和保护,满足了各方的利益需要,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可以在未成年司法中适当运用,以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刑事和解这一程序中,被害人能够就犯罪事件直接叙说,发泄对所受伤害的委屈或疑惑,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宽恕,最终得到经济赔偿;因此,刑事和解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量恢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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