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单据练习题(3)

发布时间:2011-08-01 共1页



  三、判断题:

  1、班轮运输下的装卸费用通常应由班轮公司负担。(是)

  2、我国有一批大豆出口,如按CIF班轮条件成交时,我方必须用班轮装运货物。(否)

  3、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都对船舶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做出规定,超出规定时间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否)

  4、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中的“W/M Plus AdVal”是指计收运费时,应按二者中较高者计收。( 否)

  5、 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否)

  6、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承运人。( 是 )

  四、案例:

  1.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 500箱,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货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 000箱,2月份装出4 000箱,3月份装出8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疑义。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分析:我方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L/C的装运条款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并没有规定按月等量装运。因为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文件,因此,我方应该按照L/C的规定装运。

  2.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大豆1 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装船日期及相同的目的港。问卖方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分析:卖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因为《UCP5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大豆,并且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转船日期,但是货物是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

  3.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0 000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月份至4月份,每月装运5 000件,允许装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 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 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船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分析:(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UCP5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但本案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为分批装运。

  (2)卖方能安全结汇。因为卖方按L/C规定在3月至4月,每月装5 000件,符合L/C的装船条款的要求。另外,L/C属于单证买卖,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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