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辅导:保护幼稚产业的贸易政策(一)

发布时间:2011-08-01 共1页



  一、美国与德国首先采用保护幼稚产业的贸易政策

  在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美国与德国先后实行了保护幼稚产业的贸易政策。美国的汉密尔顿提出应当保护美国的幼稚产业,其主要的方式是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德国为使新兴的产业避免外国工业品的竞争,使之能充分发展,便不断实施保护贸易措施。

  二、李斯特保护幼稚产业的贸易政策的理论

  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在保护贸易的理论中具有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民经济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李斯特根据国民经济完成程度,把国民经济的发展分为5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应采取的贸易政策也应不同。处于农业阶段的国家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利于农产品的自由输出,并自由输人外国的工业产品,以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培育工业化的基础。农工业阶段的国家,由于本国已有工业发展,但并未发展到能与外国产品相竞争的地步,故必须实施保护关税制度,使它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而农工商业阶段的国家,由于国内工业产品已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国外产品的竞争威胁已不存在,故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享受自由贸易的最大利益,刺激国内产业进一步发展。

  (二)保护的对象与时间

  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过比较,李斯特认为应用动力与大规模机器的制造工业的生产力远远大于农业。他提出保护的对象及条件是:一是农业不需保

  护,只有那些刚从农业阶段跃进的国家,距离工业成熟时日尚远,才适宜于保护;二是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在没有强有力竞争者时,也不需要保护;三是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有强有力的外国竞争者的幼稚工业才需要保护,其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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