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报考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江苏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报考常见问题

问题1:请问每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教师资格?
解答:我省每年一次办理申请教师资格,时间为每年12月上旬。
问题2:申请教师资格的方式与流程?
解答:依次为:规定时间上网申请登陆个人信息,现场确认并提交相关材料,网上查询及打印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证,到指定地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查询认定结果及领证事宜,现场领证。
问题3:申请教师资格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解答:主要有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凭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户籍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按规定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补修考试的申请人员,需提交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认定机构的要求,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详细内容可见“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政策”。
问题4:请问外地户籍人员可以在南京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吗?
解答:外地户籍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问题5:请问教师资格申请步骤是怎么样的?
解答:在所有条件符合的情况下:
①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可以由就读学校集中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②应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和其余人员均应在网上申请,具体见申请流程。
问题6:请问申请教师资格对学历有何要求?
解答: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问题7:请问申请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有什么要求?普通话证书是否有有效期?
解答:申请教师资格当年,年龄不满50周岁的申请人,均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应为二级乙等及以上;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申请人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目前没有有效期。
问题8:请问南京市教师资格证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定必须是在南京市普通话测试站或者是江苏省内普通话测试站考试的吗?我原来是外省的大学的,是在大学时通过普通话测试的,不知道能否通用?是否要在南京重考?
解答:可以通用,不须重考。
问题9:请问普通话测试应到什么地方报名?
解答: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接收全市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凭本人身份证,交近期1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缴纳测试和证书费。普通话测试培训由申请人自愿报名参加,有关测试培训报名及培训教材等事宜请与市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联系,联系电话:
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84457586;84405476 。
问题10:请问教师资格的思想品德鉴定应该到什么地方办理?可以到居委会办理嘛?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应该到什么地方办理?
解答:南京市户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户籍或档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介中心、警署填写盖章。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盖章不予认可。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由学校学生处填写盖章(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处填写盖章)。
问题11:请问哪一部分申请人员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
解答: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
与教师资格种类要求不一致的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如小学教育本科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问题12:请问教育学、教育学心理学何时考试?
解答:江苏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的第2周周六全天。考试结果约在3月21日通过声讯电话查询。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发证时间为准)。
问题13:在省外取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能否在南京市教师资格申请中使用?
解答:不可以。在我市教师资格申请中只能使用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书。
问题14:请问到什么地方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培训?
解答:目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组织也不委托其他部门举办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
问题15:请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教材在何处购买?
解答:目前,江苏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采用两类教材:一为小学类(含幼儿园)《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二为中学类(含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各新华书店有售,需要者可自行购买。
问题16:请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是根据当前我国教育的特点确定的。我国教师资格向下融通,主要是作为鼓励教师向下面阶段学校流动而制定的鼓励性措施。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融通,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 首页 1 2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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