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必须重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质量保证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质量保证体系是企业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和活动合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和权限,而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重视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第二,要建立健全专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上下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三,要严明质量管理制度,要实现作业标准化,流程程序化;第四,要完善信息反馈体系,运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来进行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以上这些工作均是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无疑也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前提和保障。
  2、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现状
  目前,应该承认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个别甚至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这种情况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企业资质名不符实,队伍挂靠,人员临时聘用及兼职现象较为严重;(2)一线工人几乎全是农民临时工,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质量意识淡薄,甚至毫无责任心;(3)企业及项目部管理层(尤其是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也有待提高,很少听说施工单位质检员严格检查、坚持原则会受到表扬和嘉奖,相反会受到不应有的压力; (4)部分企业对项目部在质量管理职能上力度不够,甚至有以包代管现象;(5)项目部内部管理粗放、涣散,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自检不到位;(6)故意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恶劣行为并非罕见;(7)时常出现不严格按规范施工,不认真按标准评定的现象;(8)某些质量通病多年不能根除,已成为顽疾,充分说明了某些施工单位质量自控能力不足; (9)TQC工作做表面文章,形式主义较为严重;(10)自律和信誉意识淡漠,等。
  3、问题的提出
  以上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也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并且极地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成效。对于工程质量的影响,不仅是外观上的,更重要的是内在的。由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所以很多质量问题仅凭外观检查是难以发现的,并且有些质量问题也可能当时或短时间内不会暴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自然灾害的发生(如地震),必将暴露工程质量在耐久性和抵抗自然灾害方面的缺陷。近年来,有一种思想忽视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保体系的重要性,而一味强调监理工作的旁站,结果造成部分施工单位质保体系运行越来越不到位,而监理工程师却成了施工方的义务质检员,或者成了被动的、低层次的“监工”。笔者认为这是目前监理行业进入的一个怪圈,是本末倒置、治标不治本的工作方法。这种思想不纠正,将会对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监理工作必须把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放到重要位置,这是监理制度赋予监理工程师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监理工作质量事前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得好,监理工作将会处于主动地位,进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笔者的认识与体会
  下面,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的工作实||践,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体会:
  4.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其它工程建设法规的精神。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再如现行《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已把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写入正文,等。这些条文规定均是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
  4.2, 、ISO9000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更是对其质量保证体系作出的更加科学严密,更加全面具体的要求。我们知道,ISO9000族标准是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满足顾客要求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它是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基本思想就是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保证条件,为顾客提供足够的信任度。一个企业的质量体系,对内为质量管理体系,对顾客则为质量保证体系。我国等同采用该标准,对建筑行业来说,无疑在提高工程质量及与世界建筑市场接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3、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众所周知,全面质量管理是质量管理的更高境界,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它以系统的思想,明确的目标、严密的组织和科学的方法为特点,以提高人的工作质量为核心,强调企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我国自1979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效果(尽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我们看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4.4、忽视施工单位质保体系的重要性,一味强调监理工作的“旁站”,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义,其主词是“监督管理”。笔者认为,“监督”一词应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层次是监督现场工人操作,二个层次是监督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前者只能称为“旁站”,而后者才可称为“管理”;前者是被动的治标,而后者才是主动的治本。只治标而不治本,最终标也肯定治理不好;只有标本兼治、正本清源,才是治理工作方法的正确选择。
  根据笔者的实践与体会,如果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书及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体系的承诺,现场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下,质量意识淡薄,甚至是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即使监理人员一个盯一个地旁站,施工质量也未必能提高。假如施工人员只有当监理人员在场时才严格按规范施工,监理人员一离开就为所欲为,这样的施工单位还有什么信誉可言?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让其继续施工?因此,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交底》,还是召开工程例会,下达监理指令等,均对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了反复呼吁和强调,并且明确对于施工单位技术素质低,质量意识差,现场管理不力的人员或项目部,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其进行撤换(《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总之,监理工||作应该定位于管理职能上,而决不仅仅是停留在低层次的“监工”上。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定位于管理职能并不排除对于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旁站监督,必要的旁站是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4.5、施工单位质保体系与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因外因辨证关系的基本原理。对于工程质量而言,施工单位质保体系是内因,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是外因,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任何违背这一辨证关系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因此我们的结论是: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其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促进,只有二者各尽其责,规范运作,并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形成高效、有机的项目管理体系,进而促进监理工作成效的提高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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