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协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我们知道,在项目建设“三方”管理体系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为实现项目投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监理合同、承包, 合同等,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微观管理。监理单位的这种管理活动是受业主, 委托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而不是直接生产活动,即它不需要投入资金、材料、设备和劳动力亲自进行施工活动。因此,可以说监理单位的工作成效(管理效果和成绩)在很程度上是通过承建单位的工作来体现的。正是由于此,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必须重视与施工单位的工作配合与关系协调,如果施工单位不能与监理单位积极地配合工作,工程项目就很难形成一个协调、高效、有机的管理体系,这样就势必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运作水平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笔者根据几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就如何搞好与施工单位的工作配合与关系协调,谈谈自己的认识与体会,以期和广同仁探讨、交流。
    首先,监理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洁奉公,为人正直、秉公办事的高尚品质。建设监理是建设领域的一项高尚的工作,关系到各方利益,监理人员任何的不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还会直接影响其是否公正公开地处理正常事务,严重者还会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危害。因此,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尚的品质是搞好监理工作、得到施工单位信任和配合的首要条件。
    其次,监理人员必须专业技术精湛,业务熟练。由于监理工作是技术服务性活动,要求监理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是理所当然的。试想,如果监理人员对专业技术和建设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两眼漆黑,要做好监理工作,得到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信任和配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监理人员做到技术精湛、业务熟练是搞好监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三,对待施工单位,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平等相待、以理服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是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合理的,在实践中更是行之有效的。实践证明,与施工单位平等相待、相互尊重,能有助于消除某些施工方人员对监理的抵制情绪。“以理服人”指的是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有关技术问题、质量要求、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公正、科学的准则去处理,这样才能使施工方人员心服口服。试想,如果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一味地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即使做到公正合理,也未必能使施工单位顺利接受,这样势必影响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严格监理、寓帮于监。目前监理人员一般均为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不断积极主动地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疑难问题,解答施工人员提出的技术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这一切都会使施工方体会到监理人员对其工作的帮助和指导,进而促进双方工作上的配合。
    3、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目前,应该承认某些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是不尽如人意的,甚至是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呼吁施工单位质保体系的重要性,但同时也有必要注意通过自己加倍的努力来弥补施工单位的这一不足,甚至从客观上不惜充当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更何况,由于某些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责任心及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较重的施工错误,在实际工作中并不罕见,监理人员认真负责地及时或提前 发现这些错误,确保了工程质量,也为施工单位避免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几年来,笔者曾多次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测量错误,识图错误、配比计算错误、测量器具误差、施工方案严重不合理等问题,这一切均赢得了施工单位的信任的尊重。
    4、要充分利用座谈、例会、指令等各种形式和机会,向施工单位作耐心的宣传和疏导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使双方的工作配合不断得到促进。由于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刚刚推行十年,尤其在我们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包括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少数施工人员甚至简单地认为又多了一个“卡”我们的,针对这种情况,监理人员必须注意搞好监理制度和其它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5、对于个别素质低下、唯利是图的施工人员或单位,尽管监理人员从各方面做到以诚相待、苦口婆心,甚至是仁至义尽,但仍我行我素、偷工减料、野蛮施工,这种情况,监理人员必须态度明确,立场坚定,措施有力,处理果断,必要时汇报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其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监理人员只有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方法等多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真正做到“又红又专”,才能赢得施工单位的信赖和尊重,进而促进工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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