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3)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3 施工阶段监理
  3.1质量监理
  3.1.1 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审批施工单位拟用的原材料和混合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和工艺、分包资质及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等。
  3.1.2 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采购申请;对到场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后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使用申请;对存放不当或较长时间后易变质的材料可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交使用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集料、混合料使用申请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结果,监理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混合料样品进行复核性试验,必要时做平行的标准试验。在批复之前应认真检查各种材料的存放及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需对标准试验进行复合性试验的材料见表3.1.2—1。
  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时,监理工程师可只对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进行审查及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试验和审批。
  3.1.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表一致;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施工单位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应提交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作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意见并批复施工单位。
  3.1.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并予以批复。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首先安排试验工程进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提交施工方案和工艺。试验工程的监理内容与程序与一般工程基本相同,但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详细、具体、有可操作性;
  2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工程中的检测、试验方案和计划;
  3在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应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或试验次数的30%;
  3.1.5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的分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规范3.4.7条的规定。
  3.1.6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3.1.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3天内,重点按3.1.2-3.1.6条审查并予以明确批复。
  3.1.8 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提出申请,并附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生产业绩、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与资历、企业的主要设备及完好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证明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予批准,否则不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
  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
  3.1.9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应重点巡视在建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环保、试验检测等人员及特殊工种技工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频率、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质量自检,仪器是否按期标定。
  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处理的,应在处理后及时补记。巡视中对需要抽样试验的,应及时安排并应查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
  3.1.10 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损失的工程,应视工程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或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监理计划时明确旁站的项目,制定旁站方案、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宜旁站的项目见表3.1.10—1。
  旁站监理人员还应对3.1.9条巡视内容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如实准确地作好旁站记录(格式见监表3.1.10—2)和监理日记,保存原始资料。
  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11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但缺乏相应的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暂行标准,经总监办审批后执行。
  3.1.12抽查试验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的质量与被监理批准的样品的质量的符合性和工程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及工程内在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查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监理抽样频率: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30%,其余材料为10%;
  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3.1.13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尽快报有关单位,应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起对事故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
  1当发生根据合同规定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或隐患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令,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2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后,驻地办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意见退回,否则报总监办审批。
  3在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处理时,监理机构应同正常施工一样进行监理;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复工令,同时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4 对每一起事故,总监办应建立专门档案,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处理和验收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5根据合同规定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同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3.1.14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汇总了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测量和试验检测结果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交验单;
  2施工单位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的自检和质量评定;
  3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
  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派试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试验频率、取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旁站,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签认。驻地办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试验检测,抽样频率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表内的关键检查项目(即表中带△符号者)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
  对上述各项符合要求且无严重外观缺陷的项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并按规定评定质量等级。
  对完工后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或整体检测(除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外),监理机构应派试验检测监理人员旁站。
  3.1.15 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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