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及资金标准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及资金标准 
    法律依据:国办法(2006)29号文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一、基本原则: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社保范围: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保体系: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象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保方式:1,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六、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资金来源: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2,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十、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
   1,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2,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4,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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