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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发布时间: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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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1982年9月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同年12月4日,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13条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恢复了原来的乡、镇、村体制,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这后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代之以土地承包为特征的新政策模式,使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回顾这20年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暨土地承包政策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12—1984.12)。这一阶段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同时,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包产到户。这就在政策上放宽了一步。1980年春,关于是否包产到户问题,争议比较激烈。5月31日,邓小平同志正式表态:“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③这就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进。9月,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该文件不仅强调了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而且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并对包产到户的作法作了基本的肯定。中央指示下达后,生产责任制推广范围迅速扩大,各种联产责任制形式迅速发展,尤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发展更快。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地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这就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思想疑虑,促进了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据1982年11月统计,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到总队数的78.8%。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中,指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要求“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在这一政策指引与召唤下,包产到户不仅在一般地区已经普及,而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东北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了迅速发展。到1983年末,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到总队数的97.8%。此后,家庭承包经营进入稳定完善阶段。 
 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政策问题,主要内容有: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农民向土地投资应予以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为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体制,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放宽政策,加速对山区、水域、草原开发,鼓励种草种树,改良草场,发展水产养殖,保护天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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