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案例分析》精选复习资料5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4.2 资格审查

  [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

  (注:。主要讲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中,如何处理在法人代表和业务上有关联的申请人的资格问题,参阅《专业实务》P90-95)

  [背景]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采购8台电梯设备,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II、III、IV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先行组织资格预审,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

  (1) 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2) E代理的II 型电梯为电梯厂X生产;

  (3) 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 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D和E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 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虽然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E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不违反上述规定。(注:最终只剩下A、B、C、H)

  [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上述(1)-(4)的情形对申请人A-H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首先,仅依据情况(1)和(2),审查委员会判定D和E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电梯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电梯型号不同,不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其次,审查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

  但审查委员会依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参加投标”的规定,作出“代理商E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的决定。这里,审查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E)歧视待遇。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1)到情形(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注:参阅本《案例分析》P4)

  (2)正确答案是:依据本案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申请人C、E、F和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接下来,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判定申请人A、B、D、H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完成资格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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