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复习资料10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案例4.62]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

  [ 背景]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25台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组建了五人谈判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一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情况为:

  采购人代表: 成本会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 工民建专业,有高级工程师资格;

  抽取专家1: 电梯工程专业,工程师;

  抽取专家2: 计算机软件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

  抽取专家3: 通风空调工程专业, 工程师。

  随后,由谈判小组组织了本次竞争性谈判工作。

  [问题]

  (1)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的方法及人员构成是否满足政府采购要求?

  (2)小组人员的专业是否满足评审要求?

  [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注意,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二)要求评审专家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第十九、二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的来源进行了规定,即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评审。这些规定,是采购人确定谈判小组成员基本条件。

  [参考答案]

  (1)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谈判小组的组建方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对评审专家来源的规定,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财政部门没有组建评审专家库的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须先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本案中,由于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成员没有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其成员资格,特别是其中两个仅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专家,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就成了问题。

  (2)谈判小组成员的专业不能满足谈判需求。本次采购笔记本电脑,要求专家对笔记本电脑或是电脑的品牌、性能、生产状况、保修以及性价比熟悉,这样才能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笔记本电脑。谈判小组成员构成中,仅有一位专家的专业计算机软件工程专业,剩下两位专家的专业,一位为电梯工程专业,另一位为通风空调工程专业,同时两位采购人代表的专业分别为成本会计、工民建专业,均与采购标的物不相干,不满足谈判技术需求。很难相信,这样组成的谈判小组能够代采购人采购到满足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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