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复习资料1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案例4.21]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受理检查

  [背景]某工程机电产品国内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上午10:00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秒钟,投标人A携带全套投标文件跨进了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但距离招标人安排的投标文件接收人员的办公桌还需要走20秒。投标人A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时,时间已经超过了上午10:00。此时是否应该接收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是否应该检查该份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意见不统一,有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1)应该受理,这样多一个投标人投标,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招标人从中选择符合采购要求的机电产品;

  (2)不能受理,因为招标人需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封装和标识,加之投标人A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上午10:00,如果受理则会引起其他投标人投诉,给招标人带来风险。

  [问题]

  (1)分析这两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2)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为什么?

  [分析] 招标人决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该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和标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单凭投标人递交的时间决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这里对地点的理解应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按惯例一般为某某房间或某某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地点。注意,判定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不包括登记及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封装和标识要求的时间(检查和登记时间与工作人员的效率相关)。

  [参考答案]

  (1)第一种意见的结论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不是从多一个投标人,有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合格产品角度,而从符合投标文件受理条件角度;

  第二种意见的结论是错误的,其理由也不正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招标人决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即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和标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本案中,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将全套投标文件送达到了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招标人对该份投标文件的封装和标识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份投标文件。如果满足则须受理,进入开标程序,否则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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