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标师《管理与采购》精选复习材料10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1)汇付。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合同尾款、赊销等。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形式:

  ①电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

  ②信汇。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国际上已经有许多银行不再办理信汇业务。

  ③票汇。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行)取款。

  (2)托收。托收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货运单据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1)托收的种类。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①付款交单。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

  ②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2)托收的使用。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虽然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按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

  (3)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凭单付款。

  1)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作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契约文件。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和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严格审核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对单据的形式,准确性和真实性等不负责任。

  2)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程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当事人主要有: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和保兑行。

  3)信用证的种类:

  ①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信用证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②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③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④按信用证付款方式,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三种方式。

  ⑤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可以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以外的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除非信用证中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⑥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⑦背对背信用证。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⑧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

  ⑨预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交货前预支全部或部分货款,也称红条款信用证。

  ⑩备用信用证。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开证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开证行凭有关的文件进行偿付。备用信用证是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信用证,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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