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专业实务》综合复习资料8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4)组织采购活动

  各种政府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程序。

  1)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程序见本教材2.4节有关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具体流程详见教材P248、P249。其中: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大多数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当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评标,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A.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B.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招标无效),并重新招标。

  ②邀请招标,应该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果出现以下特定的情形,应予废标(招标无效):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项目的废标规定为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手段。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包括:竞争性谈判前,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特点和需求选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候选供应商。供应商候选名单可以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也可以采用资格审查的方式确定。资格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候选名单。然后,进入以下竞争性谈判程序(详见教材P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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