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公检法)(2)

发布时间:2016-12-07 共1页

   材料3:

  近年来,由于建筑用砂需求激增,黄砂价格居高不下,盗采江砂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暴富捷径。受利益驱使,大量非法采砂人在禁采区甚至主航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抛弃的废石弃潭直接堆到河道里形成砂堆影响河道,并致使长江流态紊乱,航道条件恶化。为躲避打击,非法采砂常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且在盗采作业时无警示标识,使过往船舶面临撞船倾覆危险。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登记在册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超过70%涉及非法采砂,死亡失踪人数占比高达 42.1%。非法采砂船为了多采砂,不分地点,哪里有好砂就在哪里下泵抽砂,致使国家投入巨资兴建的丁坝、护岸等航道整治建筑物地基被掏空、垮塌和损毁。如长江干线戴家洲水道,国家投资2亿多元建设的航道护坡护岸工程,被非法采砂挖得千疮百孔;2013年初,长江下游九江水道鳊鱼滩航道整治工程被3艘挖砂船近距离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耗资数百万元才得以修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非法采砂数量达数千万立方米,从而在江底形成深潭,造成局部河床下切,严重影响河床稳定。同时,非法采砂恣意搅动河道泥沙、随意排污,破坏了长江生态,恶化了水生物的生存环境。由河道采砂引发的纠纷规模之大,影响层次之高,其尖锐复杂程度和延续历程,在湖北、江西两省长江边界河段颇为典型。湖北省武穴市、江西省瑞昌市双方群众因在该河段为争夺较好的采砂地点时常发生纠纷,且波及到两省省委和政府,甚至牵动了党中央国务院。

  材料4:

  2016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唐局长说,长江航道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鉴于当前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行为泛滥,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现状,他提出:“应依照《刑法》对在长江上非法采砂严重破坏航道危及航运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局长说,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性巨大。“长江航道是重要的水上交通设施。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刻不容缓。”唐局长表示:“违法成本过低,是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据唐局长介绍,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后,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合同沿江省、市政府组织水利行政执法部门和长江海事、航道、公安机关,采取专项联合执法治理非法采砂行为。同时,《航道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也都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尚无因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而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形成了非法采砂获得巨大但违法成本十分低的局面,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为此,唐局长建议,对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应依照《刑法》第117条、119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法律量刑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还有专家指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14条,该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法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刑法》第114条规定具体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5种罪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刑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还要求犯罪行为产生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河道防洪工程是保障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屏障,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河床自然形态,致使河道水流状态发生变化,泥砂冲淤平衡被严重破坏。特别是目前较流行的大型真空泵吸砂船,吸砂泵一般功率在150千瓦以上,吸砂管管径50厘米,8小时连续作业可采砂2000吨,管长最长达25 米,可深入河床表层以下10~12米。按水下河床稳定坡度1∶14~1∶20计算,影响半径达160~220米。在堤防、控导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超深采砂,导致河床严重下切,致使深槽迫岸,险段增加,防洪压力增大,加之洪水的不断冲洗,防洪标准大大降低,河堤面临被掏空的威胁。一旦汛期较大,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

  材料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突出问题。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决不可脱离法律的轨道,这是法制社会依法治水的必然。为了更好地管理河道采砂,需要我们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中寻求解决之道,严格执法并对执法进行监督。目前,我国涉及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以法治守护平安,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16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首次开展统一清江行动。春节刚过不久,万物悄然复苏,长江干流八省市却度过了不平静的两天。2月29日-3月1日,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开展了为期2天的统一清江行动。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8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动,在各自境内长江河道上开展了一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执法行动,有效维护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稳定可控的秩序。

  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沿江各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清江行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清江行动的分工、任务和要求,以高压严打态势,确保清江行动有序开展。

  谋定后动,成效显著。清江行动期间,重庆市水利局出动巡查船艇5艘,车辆12台,人员80人,联合相关部门检查5次,委派3个督导组对江津、主城六区、涪陵、长寿、万州、忠县等区县清江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重庆共查获非法采砂行为1起,查扣船舶4艘,有效地威慑了非法采砂行为。

  江西省九江市采砂办集中调配多艘执法船艇,40多名执法人员参加清江行动,对长江过往涉砂船舶进行严格检查,查看了采砂船集中停靠和砂场运营情况,严密监控长江水安段、江新洲段、八里江口段、红光段、马当等省际交界水域涉砂船舶(机具)情况。

  上海市水务局对浏河口、宝山锚地、下扁担沙、新浏河沙、吴淞锚地、创建水阐、横沙水道、北港水道等重点水域进行检查,共开展执法检查3次,出动执法人员35人次,陆上巡查120公里,出动执法船艇2艘次,登检涉砂船舶5艘,登记涉砂船舶56艘,责令整改1起,涉及许可项目1件。

  8个省市统一行动,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执法链条,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目前清江行为虽已结束,但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仍任重道远,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逐步推进,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从现实上看,今后一段时期内,长江河道来沙量锐减的状态将长期维持,砂石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益突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形势将更加复杂且严峻。

  对此,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马某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管理理念,以“人、砂、船”和“采、运、销”为管理核心,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水利牵扯头、部门配合”的管理体系,采取系列措施将采砂管理由“治标”向“标本兼治”推进,基本实现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确保长江河势稳定、防洪、通航和水生态安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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