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申论冲刺预测试卷(四)答案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中国已经加入WTO多年,信用将是企业走向国际社会的通行证,因此政府要立即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守法经营、有序竞争。在现行的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仅靠自律不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不可能建立起诚实信用体系。事实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信用体系都不是自发形成的。同时,政府要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从司法和执行环节上严格地把这些法律落到实处,使诚信法律规范成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实际行动。比如说,对造假、售假之类的欺诈者,除了规定要给予其经济上的重罚之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古往今来,矫枉必须过正。唯有使欲失信者不敢失信,才会促使其不想失信。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规则缺失、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制裁乏力,势必使失信者和假冒伪劣尝到甜头,结果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诚信者必吃亏,欺诈者能得利”的普遍心态,这是非常可怕的。要改变这种心态,只在舆论上提倡诚信,在实际生活中却听任欺诈者得利,诚信者吃亏,那么,关于“诚信”的说教只等于是一种假道学。所以,构筑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借助外力的制裁力,使人们从其失信的后果中感受到失去诚信带来的痛苦。
  (二)发挥道德示范作用
  当前,要保护好“诚信”资源,我们还要发掘我国“诚信”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诚信道德的示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前些年有一个口号,叫做“从我做起”。作为一种自律,这是不错的。但如果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个口号又是不够的。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层面上,“从上做起”要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官员的诚信道德形象。在我国目前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从上做起”无疑应当是诚信道德重建的现实开端。
党政部门处于社会体系的核心位置,必须发挥在诚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只有言行一致、政策稳定,政府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和号召力。政府个别部门信用的缺失,其表现是多元的,比如朝令夕改、形式主义、有法不依等,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建设诚信政府,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干部要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信守承诺,取信于民。
  (三)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
  第一,要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而不遵守,规矩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有专家指出,中国入世,面对的最大风险是规则意识不强。一是不懂规则,犯了规还不知道结在哪里;二是不按规则办事,犯了规还强词夺理。
  第二,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三,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者痛。
  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信息传递机制,建立诚信监督和惩罚体系。我们应当加快建设诚信社会的步伐,让社会沐浴在诚信的灿烂阳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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