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四十一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页

 x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单选题2)
一、单选题:每一题均有4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1.下列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若干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行为并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的变动,因此不能作为被诉的对象。A项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就是重复处理的行为,没有实际影响到乙公司的权益,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某区审计局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侵犯了丁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某市经济发展局作出的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也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市某区工商局要求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凭与该C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这侵犯了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因此,排除A;《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被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1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高法解释》33条的规定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本解释第33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C不正确的。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高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D正确。 
 
3.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高法刑诉解释》第128条第(一)项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故被害人有权提出回避。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BD均正确,应选C。 
 
4.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5.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如果有上述五种情形,在侦查阶段一般是撤销案件。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进一步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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