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公务员> 招警> 考试指导
招警考试指导
09国家公务员辅导,本月底隆重推出--权威名师、个性化服务、24小时服务、学易公务员您唯一的公务员辅导专家!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拘留的条件

发布时间:08-13

页 数:3页

上一篇:招录人民警察应具备哪些条件

下一篇:招警考试综合辅导: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5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 自伤、 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务员考试辅导科目 精讲班 报 名 答 疑
主 讲 课 时 讲座
行政能力测试 崔 斌 30 试听
申论 崔 斌 20 试听
公务员面试指导 崔 斌 10 试听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