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说明]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犯罪嫌疑人"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犯罪嫌疑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2."住址"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3."单位及职业"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以及其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
4.'"解除原因"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5."解除时间"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6."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的姓名。
7."填写时间"栏;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联(副页)
(一)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2)文书名称(另行起),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3)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副页)''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2)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解保";
(4)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5)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二)正文
1.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取保候审原因和取保候审日期。表述为;"XXX因X.X于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2.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在"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填写解除取保候审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需拘留、逮捕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填写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如盗窃、抢劫等;如因取保候审条件消失而决定收监的,应填"疾病治愈"、"哺乳期已满"等,如作其他处罚的,应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如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填"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如因保证人撤回保证书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而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填"保人不愿继续担保"、"保人死亡"等等。
3.最后写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发时间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3.被取保候审人填写本文书的宣布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表述为"本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向我宣布。"
三、第三联(正页)
本联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与第二联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
1.首部中去掉"(副页)"二字。
2.正文的抬头写被取保候审人的姓名。
3.内文主要为决定内容。写明解除取保候审的内容和法律依据,表述为:"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其内容的填写可参看第二联正文。
四、第四联(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文书名称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联相同。
(二)正文
1.抬头写保证人姓名。文书编号的填写与前几
2.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为:"我局于一年一月一日决定取保候审的 ,男(女), 岁,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3.说明解除取保候审事项。在"现因 ,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并解除你的担保义务。"其中的空白处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解除取保候审原因的填写同第二联。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的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五、四联之间
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四联文书之间的骑缝处,应以大写汉字写明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与本文书的文书编号相同),并在编号上加盖" 公安局骑缝章";不要在骑缝处加盖公安局的公章,以免将公章上的国徽断开。
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解除监视居住时,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时应当首先写明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理由、依据、时间以及执行监视居住的委托单位等情况,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阐明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内容和制作方法与《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基本相同。《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批准后,即可作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通知书》的依据。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由执行机关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和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