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的义务、对证据保密的义务,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2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解)

本条是关于提供证据的义务、对证据保密的义务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证据的义务

本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依照法定权力向掌握、了解与案件情况有关的材料返牡ノ缓透鋈耸占?、调取证据,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如实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扣押书证、物证、询问证人、查询存款等收集证据的措施或调查手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中国的公民、法人、机关、团体,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公司、企业等。本条??款后段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单证据。这是鉴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收集、调取证据时,经常遇到一些有关单位和个人以种种借口非法阻挠、消极拖延或公然拒绝提供有关案件的情况,有的甚至还进行伪造、藏匿、毁灭证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是每一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拒绝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对证据保密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我国保密法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所谓国家秘密,是指保密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政治、军事、外交、财政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司法人员在对办理刑事案件中掌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从证据的收集、保存到使用,都应注意保密,以免使国家利益受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第2款还将技术侦查措施也作为保密事项予以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只为公安机关少数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的,相对处于保密状态的,获取犯罪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对于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严格保密不让无关的人知道,同时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做好转化工作,使其能够作为公开使用的证据,并在法庭开庭审判时,经得起律师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了公开审判案件时,涉及国家秘密的处理,即"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证据是否充分、确实,是能否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检察机关获取、认定的证据和人民法院予以采信的证据虚假,就会造成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予以放纵。如果证据被藏匿或者毁灭,司法机关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也会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无辜的人难以排除嫌疑。所以对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人,不管他是侦查人员,还是单位和其他个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五、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笨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程序的规定。该条分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分别规定了调取程序。实物证据是其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有证据价值的物品,以及其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大部分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于调取实物证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同时要求被调取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

书面证据也即言词证据,是指通过人的陈述,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时,对于向单位收集、调取的,应当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向个人收集、调取的,应当由被调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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