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0页

考点归纳
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四)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程序;
(六)询问证人的概念和程序;
(七)勘验、检查的概念和种类;
(八)搜查的概念和程序;
(九)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程序;
(十)鉴定的概念和程序;
(十一)通缉的概念和程序;
(十二)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拘传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四)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五)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六)拘留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七)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事处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王卜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四)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接受监督的原则。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7.公安机关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国外警察部门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对受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96条的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主要有:
    1.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五)询问证人的概念和程序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形式向了解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一i00条的相关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主要有: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应在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同意的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七)勘验、检查的概念和种类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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