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考点归纳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7页


    (五)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
    1.认真执行党委领导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2.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3.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4.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
  5.严禁把侦察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六)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1.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是: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时,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2.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党政分开的原则、彼此保证的原则、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强化的原则。
    (1)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性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替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使其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将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2)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在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3)互相结合的原则
    完成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重大事件需要党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4)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方面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二)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
(三)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四)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五)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
(六)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就是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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