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时评:用制度防控“地方债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页

  除急功近利的、表面的、粗放的发展模式,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管控才能真正奏效

  作为后危机时期影响经济复苏的主要困扰,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债务危机和债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欧洲债务危机开始向金融业蔓延、美国债务危机结构性矛盾难以破解的同时,伴随偿债高峰的即将到来,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引人关注。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相继给出了相对乐观的答案:总体可控,但须加强风险防范。

  尽管各有关部门的统计口径不尽相同,但债务负担率占GDP的比重还远离国际惯例60%的警戒线。因此,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结论是可靠的。特别是,考虑到许多地方债务形成于经济刺激周期,而现在处于经济软着陆进程中,在趋于严格的地方政府融资管理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债务总量迅猛上涨的条件已不充分,这为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也要看到,“风险总体可控”不代表债务违约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一方面,从债务偿还期限看,还债高峰将出现在2012年至2013年左右,债务违约风险到底有多高,有多少隐性债务未进入风险管理当中,将在那时得到真正验证;另一方面,局部地区出现债务违约的风险不能忽视。据统计,目前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如果不能偿债,现有财政制度如何通过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援助,尚无制度性安排。

  尤需注意的是,由于有的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如果债务到期而无力偿还,那么,变相降低对房地产的调控力度、通过盘活土地市场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就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选择。由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牺牲房地产调控成效,避免债务违约的发生。

  此外,在现有政绩考核模式下,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实际激励仍是在任内提高经济增长率。在土地收益因为房地产调控而大为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借债以获得发展资金就会成为“自然选择”。由于领导干部的升迁、调任并不与债务挂钩,债务运行周期也无法与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匹配,这就意味着,有的人无须真正为地方债务负法人之责。如果融资贷款成了每一任地方官员发展经济都离不开的主要凭借,那么,地方债务有可能出现“滚雪球效应”,增大违约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并不意味着风险会自动消失。如果只对其实施静态管理而不加以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其安全系数仍会下降。

  而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一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确立适当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二是点清并盘活地方国有资产,强化其保值增值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加快推进地方自主发债试点,培养地方政府的市场信用意识,减轻对于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四是加紧对于地方政绩考核模式的调适。

  从根本上说,破除急功近利的、表面的、粗放的发展模式,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管控才能真正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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