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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2 共7页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1、单位规模 2、业务收支简繁  3、经营管理需求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不会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以财政部26号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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