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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2 共7页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4)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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