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模拟试题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6页

2.将分摊总部资产后的资产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确定计提减值金额
减值准备计算表 单位:万元
资产组合分摊总部资产后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 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第一生产线 319.36 280 39.36
第二生产线 451.62 500 0
第三生产线 629.02 550 79.02

3.将各资产组的减值额在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之间分配
第一生产线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39.36×(19.36/319.36)=2.39(万元),分配给第一生产线本身的数额=39.36×(300/319.36)=36.97(万元)
第三生产线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79.02×(129.02/629.02)=16.21(万元),分配给第三生产线本身的数额=79.02×(500/629.02)=62.81(万元)

【案例分析五】考核主题: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中意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在对该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事项:
(1)11月15日,该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丁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丁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丁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丁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3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2)2003年10月10日,该公司与C企业签订销售安装丙设备一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20万元。合同规定,该公司向C企业销售丙设备一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600万元;丙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C企业验收合格后,C企业一次性支付余款120万元。
至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丙设备运抵C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丙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450万元。
该公司在2003年度按720万元确认丙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4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3)2003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D企业签订一项数控机床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20万元。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该电子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20%,发生设计费用4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2004年4月30日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80万元。D企业按合同已于2003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用320万元。
该公司在2003年将收到的32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并将已发生的设计费用结转为成本。
【要求】分析判断中意公司上述有关的收入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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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1),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丁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丁设备的义务。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中意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本案例(2)属于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的确认。在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该交易需要安装和检验。在本案例(2)中,在本期虽然已经将商品运至对方,但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不应确认收入,中意公司在发出商品,未进行安装和检验就确认收入,是错误的。
本案例(3)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收入的确认,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则要考虑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其次,在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还应当确定本年应当确认收入的金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量的20%,80%的工作量将在第二年完成,应按照已完成的20%的工作量确认劳务合同收入,即确认收入64万元;按预收款32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六】考核主题: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或有事项的披露
紫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公司”)在2006年发生了如下事项:
1.紫竹公司于2005年9月对子公司甲公司的贷款本息提供担保,甲公司的贷款在2006年9月到期,贷款本金1
000万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60万元。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已于2006年12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紫竹公司偿付所欠款项。至年末诉讼尚在进行中。
紫竹公司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紫竹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诉讼很可能要败诉,代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060万元。代为偿还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对甲公司进行追偿。紫竹公司考虑到本诉讼尚未判决,其结果尚未确定,因而未对本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2.紫竹公司于2006年10月收到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00万元,6个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在12月18日贴现了此商业汇票。紫竹公司认为,承兑企业信誉很好,本公司发生连带还款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3.紫竹公司对其合营企业乙公司的长期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本笔贷款乙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5%,借期3年。乙公司按期归还了利息,但2006年7月1日本金到期后,因财务困难无法归还。银行将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2500万元。2006年12月,法院判决,要求紫竹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万元。紫竹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还清了本金。
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偿付责任。2006年12月31日,紫竹公司根据乙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2500万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认为,鉴于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金有偿付责任,紫竹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紫竹公司在其2006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乙公司2500万元的款项。
4.2004年10月1日,紫竹公司的联营企业丙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2年期贷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紫竹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规定:
①紫竹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紫竹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紫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未提起诉讼,则紫竹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丙公司在贷款期间,由于财务困难,未归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丙公司累计所欠本息合计为880万元。
贷款到期后,债权银行通知紫竹公司,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要求紫竹公司代为归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至2006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紫竹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紫竹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
紫竹公司认为,由于债权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未在其2006年度会计报表中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5.紫竹公司欠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万元,按合同规定,紫竹公司应在2006年11月5日前归还,但紫竹公司以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未按期付款。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紫竹公司应向丁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还应承担诉讼费2万元。紫竹公司不服,以丁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反诉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5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紫竹公司律师认为,由于对产品质量存在纠纷,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势不容乐观。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关这一诉讼的信息。
6.2004年11月20日,紫竹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托管合同,合同约定:
(1)从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丁公司。
(2)紫竹公司每年应保证丁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净利润低于500万元的部分应由紫竹公司补足。
2005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2006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紫竹公司补了100万元。2006年末,鉴于丁公司所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的局面,预计2007年很可能发生亏损在60―100万元之间。为此,紫竹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80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要求】
分析判断紫竹公司对上述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紫竹公司对甲公司的担保,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是不正确的。紫竹公司对甲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紫竹公司负有代为清偿的责任,因此,现时义务已经发生;本诉讼很可能败诉,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清偿的金额将是担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合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紫竹公司未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进行披露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才应披露。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偿付本金,已将担保损失确认到账内,同时紫竹公司认为,紫竹公司有追偿的权利,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确认了应收款项。
在判断紫竹公司是否能在2006年年报中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时,应注意分析从乙公司得到补偿的可能性。根据规定,紫竹公司将其为乙公司偿付的贷款本金确认为资产时,必须满足“基本确定”这一确认条件。因此,紫竹公司虽有权向乙公司索取代为偿付的款项,且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但在2006年底,基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紫竹公司获得乙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并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不符合确认补偿的条件,因此不能予以确认,紫竹公司确认补偿金额是不正确的。
4.紫竹公司未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预计负债是不正确的。根据担保合同规定,紫竹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至2006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单位尚未提起诉讼,但律师认为,银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诉讼,按照保证合同,紫竹公司将会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确认由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以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作为判断基础,而不应以债权单位是否提起诉讼为依据。因此,紫竹公司在提供2006年会计报表时,应根据预计的赔偿金额确认有关的预计负债。
5.紫竹公司在与丁公司的诉讼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诉,因而仍是或有事项。一审判决表明,紫竹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规定,紫竹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2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紫竹公司对此或有事项不确认,也不披露,是不正确的。
对于紫竹公司反诉丁公司,由于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6.紫竹公司确认预计负债80万元不正确。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报,如果利润高于500万元,则取得收益;如果利润低于500万元,则发生损失,因而属于或有事项。在2006年末,紫竹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580万元(500+80),而不是80万元(因为要补到500万元)。

【案例分析七】考核主题: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天时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33%。2007年度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资料如下:
(1)2007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10万元。
(2)2007年11月,天时公司购入交易性证券,入账价值为40万元;年末按公允价值计价为5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成本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
(3)2007年12月末,天时公司将应计产品保修成本5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按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可以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抵扣。
(4)假设2007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为0。除上述事项外,天时公司不存在其他与所得税计算缴纳相关的事项,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而且以后年度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计算2007年应交所得税、确认2007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2007年所得税费用。

【分析提示】
(1)计算应交所得税
本年应交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110― 交易性证券收益15 +预计保修费用5 )×33%=33(万元)
(2)确认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①交易性证券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15×33%=4.95(万元)
②预计负债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5×33%=1.65(万元)
(3)计算所得税费用
2007年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33+(4.95 ―0)―(1.65―0)=36.3 (万元)

【案例分析八】考核主题: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一家隶属于大地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工业企业。根据未来市场竞争情况,东方公司将2006年进行战略调整,全面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为此,东方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并进行了会计处理:
1.经大地集团公司批准,2006年1月,东方公司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大量资金购并了大地集团下属的建材原料生产企业甲公司。甲公司生产的建材原料是东方公司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其供给的稳定情况直接决定东方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并购甲公司以实施对其控制,有助于优化东方公司的上游产业链。东方公司的会计师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甲公司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且为并购甲公司而发行的企业债券发生的30万元的相关手续费计入了当期损益。
2.东方公司为取得稳定的持续的发展,决定投资基础产业。2006年8月,东方公司斥资5000万元购买了外省某市的一家自来水公司100%股份,使其成为东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的会计师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自来水公司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
【要求】请分别判断东方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东方公司并购甲公司交易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是: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由此判断,东方公司和甲公司同属大地集团公司控制,因此东方公司并购甲公司的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的规定,东方公司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甲公司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③《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八条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因此,题中东方公司为并购甲公司而发行的企业债券发生的30万元手续费,不能计入当期损益,而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发行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
(2)东方公司并购自来水公司交易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是: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由此判断,自来水公司是外省某市的一家独立企业,显然与甲公司不存在此类关系,因此对自来水公司的并购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确定的基础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a.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b.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c.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d. 合并中所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其承担的合并成本之间的差额,如果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如果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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