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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