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考试基础知识:交割程序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 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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