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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十三节、主承销商的信誉考评

发布时间:11-10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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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誉主承销商考评的原则是:(多选)

(1)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要充分征求业内意见,做到简便易行;
(3)要有利于形成积极、规范、健康的竞争。

  2.信誉主承销商考评的基本要求如下:(多选)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3.“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多选、单选)

  4.(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考评结果,并公布评定结果。(单选,注意这个主体)

  5.对人选“信誉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书。(单选)

  6.信誉主承销商一经人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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