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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十四节、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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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承销情况的报告。(单选)

  2.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7年)。(单选)

  3.承销业务年检内容:(多选)

  (1)证券公司对股票承销业务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包括承销业务基本情况、合规性自查、存在的问题分析、内部管理措施、政策建议。

  (2)计算的公司净资本,以及净资本年度变化原因分析说明。

  (3)主管承销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以及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有效联系方式。

   4.对年检合格的机构,由证监会换发新的股票承销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较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机构,可视程度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暂缓换发资格证书)、(暂停承销业务资格)处理。(多选、判断)

  5.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部分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对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判断)


  6.证监会可聘任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情况进行稽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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