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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十二节、主承销商的发行推荐办法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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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和(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多选,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后出具两种文件)
2.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多选,对于初次发行和增发均如此)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2)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4)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
(5)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6)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3.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判断)
4.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多选、判断,注意回访时间要求以及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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