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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十一节、核准制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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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

  1.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1999年 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单选、判断)

  2.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是:首先由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进行内核程序,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推荐函。证券公司负责向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即现 在的程序是由证券公司内核后推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配股、增发
推荐函 出具推荐函,说明内核情况 出具推荐函,说明内核情况
核对表 填报核对表 填报核对表
尽职调查报告 出具

  3.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单选、判断)

  4.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判断)

  5.证券公司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2)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4)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
(5)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6)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多选)

  6.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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