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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八节、主承销商业务规范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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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即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即增发)。(多选)

2.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和(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多选,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后出具两种文件)

3.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在以下方面规范业务:(多选)

(1)应指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
(3)证券公司应与发行人签署保密协议;
(4)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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