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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九节、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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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风险控制

  1.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重点内容,注意每个比例的分子与分母口径)

  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包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3亿元。(重点内容,注意每个比例的分子与分母口径)

(二)业务风险控制

  1.股票承销中的风险防范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组织承销团分散承销)、(确定适当的承销方式)、(选择适当的发行时机)、(采用适当的发行方式)。(多选题)

  2.股票承销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 (承销决策不当)、 (技术操作失误)、(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股票市场状况变化)等。(多选)

  3.一般说来,新股发行价格的市盈率应(低于)股票市场上同类型股票的市盈率。(单选)

  4.合理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市场的承受能力)、(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潜力)、(同类型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多选)

  5.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承销团成员超过10家的,可设2至3家副主承销
商。(重点内容,单选、判断)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重点内容,单选、多选、判断)

(1)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
(2)发行人持有证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
(3)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具有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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