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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五节、国债承销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11-10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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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债市场承销的业务资格条件:(多选、判断)
  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团成员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团成员
主体要求 经批准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金融机构等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 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
合规经营 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业绩要求 经营业绩良好
技术能力 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齐备、稳定的计算机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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