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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六节、企业债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11-10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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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多选、判断,注意与承销地方债券的所要求资格的区别,地方债券承销资格更严格)

(1)取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如是主承销商,还应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多选、判断)

(1)取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如是主承销商,还应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书,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80%;
(6)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况。

3.证券公司申请企业债券承销资格,须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多选)

(1)申请书;
(2)符合债券承销条件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3)承销协议;
(4)承销团协议;
(5)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6)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的内核审查报告;
(7)风险处置预案。

4.债券承销资格的核准程序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二是证监会复审,复审通过后由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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