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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四节、申请文件的核对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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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的范围包括: (多选,对于每一项里面都包含诸多小点,总计439个明细核对点,核心是根据发行有关的法律要求检查公司是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具备了发行的所有必要条件并符合程序)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

(1)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3)发行人的设立及主体资格;
(4)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5)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发行人的业务和技术;
(7)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8)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发行人的税务;
(12)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因素;
(14)发行人的章程及内控制度;
(15)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1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定向募集公司;
(18)募股资金运用;
(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

(21)关于审计报告;
(22)关于会计报表;
(2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
(24)关于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25)关于盈利预测报告;
(26)关于资产评估;
(27)关于验资报告。

第三部分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及有关程序性问题

(28)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29)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30)关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1)关于发行上市辅导; ,
(32)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内核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还需提请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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