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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二节、信息披露的方式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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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息披露在理论上有三种方式:(经验证后正式签署)、(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送达)和(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多选题)

  2.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对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差异的处理及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多选、判断,公开信息披露问答第5号内容)

  (1)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

  (2)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说明,包括披露该差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

  (3)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的附注予以披露。

  (4)对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份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应以(中文本)为准。(单选)

  4.根据现行要求,信息披露应同时采用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发布并在指定网站上发布的网上网下同时进行方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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