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财经金融> 证券从业> 复习指导> 发行与承销
发行与承销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中级职称考试网校辅导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高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经济师考试网校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初级职称考试网校辅导 国际内部审计师考试辅导 职称英语考试网校辅导 新企业准则网上辅导

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十七节、发行回访

发布时间:11-10

页 数:1页

上一篇: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下一篇: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十六节、股票上市的安排



1.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多选、判断,注意回访时间要求以及检查的内容)

2.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多选)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发行人资金管理情况;
(3)发行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4)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5)发行人新股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7)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公司内核小组对回访情况的总体评价。

4.回访报告应当经证券公司内核小组确认,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司章。(判断)
证券从业资格辅导科目 精讲班 报名 答疑
主讲老师 课时 学费 试听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王玉雄 15 200 试听
证券发行与承销 王思悦 15 200 试听
证券交易 周红利 15 200 试听
证券投资分析 周红利 15 200 试听
证券投资基金 周红利 15 200 试听





     

考试信息

热点

课程

更新

©2006-2008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