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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节、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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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多选,信息披露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6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2001]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3个文件进行编制)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多选)

  3.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采用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多选、单选,注意第2点)

(1)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3)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单选、判断)

  5.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单选、判断)

  6.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选、判断,注意投资人持股量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数合计计算,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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