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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股票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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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后,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因此,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最低的股本数额、最低的净资产值、最低的公众持股数和比例等。在严格的规定下,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实上只占很小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面临被暂停的危险:①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②、③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①、④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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