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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张先生在其与税务局的行政诉讼案开庭结束后,从高中同学处得知了该案主审法官李某的妻子与税务局的代理人韩小姐有表亲关系的情况,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
B.人民法院应批准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
C.李某在获知其妻子与韩小姐的关系后,应主动申请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李某参与本案的工作
D.张先生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注意:只有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主动申请回避不受此限 
 
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 
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该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但是,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   )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①②④
B.②④⑤
C.③④⑤
D.③⑤⑥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 
 
4.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
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
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
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 
 
5.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
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
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
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某县工商局对大洋纺织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且立即执行。大洋纺织厂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决定被维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大洋纺织厂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定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那么,它应作出怎样的判决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工商局对大洋纺织厂进行赔偿
B.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通知大洋纺织厂另行起诉
C.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 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AC项错误,由于该处罚不存在不宜撤销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行政处罚所以D项错误 
 
7.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
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8.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复议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情形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B.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C.如果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D.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A项错误;B项错在公民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经复议后,可以要求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B项错误 
 
9.个体户李某在卖肉时因争抢顾客与另一个体户陈某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并且还对闻讯赶来的民警恶语相向,公安局对李某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被告公安局有权提起反诉
C.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被告公安局对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上诉和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一种活动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是被告,不能对原告进行反诉而成为反诉人,故B项错误《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故C项错误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故A项正确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D项正确 
 
10.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权益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以下关于两者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一些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相对人可以再提起诉讼
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出复议而直接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C.对某些行政复议,由于属于终局裁定,因而相对人不能再提出诉讼
D.行政行为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有时即排除了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据此可以确定本题ACD项为正确选项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1.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问题:(1)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3)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4)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如何处理?
(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6)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此案的性质属于海关处罚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且本案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贸易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会直接影响其权益。本案中,海关没收的财产中包括贸易公司的货物,尽管没收财产是对走私行为的处罚,直接针对的主体不是贸易公司,但没收财产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客体却是贸易公司的货物,即对贸易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没收财产的处罚行为与贸易公司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贸易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3)经审查,若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错误的,应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若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法院应当受理,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行诉若干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依该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问的答案就出来了。(5)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依该条第t款之规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加重对贸易公司的行政处罚。(6)①如果船运公司的走私行为,已由公安机关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诉讼中,如果本案的审理要以另一案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另一案的结果再决定如何处理本案。在此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应当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等待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否属于走私物品作出结论。②如果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认定贸易公司的钢材是走私物品,那么,受理此行政案 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终结诉讼。贸易公司应通过刑事诉讼和刑事赔偿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认定贸易公司的钢材不是走私物品,受理此行政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此案进行审理。由于被告已经撤销了没收财产处罚的决定,贸易公司可以撤回要求撤销没收处罚决定的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作出没收财产处罚决定的海关返还货物。如果贸易公司不撤回要求被告撤销没收处罚决定的请求,人民法院还应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